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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滑雪时被“追尾”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吗

一年一度的滑雪季已经开始了,许多滑雪爱好者已经蠢蠢欲动、跃跃欲试了。但作为一项高危险运动,因滑雪引发的纠纷并不在少数,场上“追尾”是最常见的一种事故。但“追尾”适...

一年一度的滑雪季已经开始了,许多滑雪爱好者已经蠢蠢欲动、跃跃欲试了。但作为一项高危险运动,因滑雪引发的纠纷并不在少数,场上“追尾”是最常见的一种事故。但“追尾”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吗?

2023年初的一天,在龙井市某滑雪场雪道内,滑雪者王某从后方将另一名滑到雪道缓冲区域、尚未停稳的滑雪者吴某撞伤。事故造成吴某左臂骨折,医疗费用支出共计6800余元。但王某仅在事故当天支付2000余元后便拒绝赔偿剩余医疗费。案件庭审时,王某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表示认可,但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王某认为,滑雪本身是高风险运动,吴某应知晓其中存在的风险,在其滑到缓冲区后,应立即离开雪道,不可在雪道上停留,其被“追尾”撞伤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应保持高度注意义务,以免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根据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在吴某进入缓冲区域、尚未站稳之时,王某从后方将其撞倒,吴某无法知晓从后方到来的危险。而王某作为后方滑雪者应保持与前方滑雪者的距离,控制自己的速度,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以防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进入缓冲区域时,王某未能及时减速并进行避让,致使吴某被撞伤,故本案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王某对于吴某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滑雪活动的固有风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但仍愿意参与其中,属于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后,最终确定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分别按照20%和80%的比例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大家,滑雪作为一项公认的高危险运动,滑雪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的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雪道。在滑雪过程中,要多注意观察,避让人多雪段,与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在超越时为被超越者保留足够的安全空间,注意观察周围滑雪者的动向,作出准确判断并及时避让。同时,应严格遵守滑雪规则,不要无故在雪道停留,否则一旦被人撞伤,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激烈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并不能全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双方的担责比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来源:龙井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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