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日前经黑龙江省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医疗纠纷的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提供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理支撑,更好地推进平安龙江、健康龙江的建设和发展。
《规定》共23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明确各方责任,注重源头预防,加强纠纷处置,防范安全隐患。《规定》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在立法过程中选定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环节和可能致使矛盾升级的重要方面作为切口。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立法注重结合本省实际,将上位法尚未明确,目前正在开展、确有实效的做法纳入《规定》中,其主要亮点有四点——
一是将行业作风列为立法重要条款。首次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内容收入《规定》,以进一步强化行业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意识。
二是将暖心服务作为立法重要内容。《规定》中完善医疗服务措施的相关内容,总结和升华了该省开展“暖心医疗服务”活动的经验,以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融洽医患关系。
三是将患者安全管理纳入法条。《规定》明确患者安全管理相关内容,以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及时消除医疗过程及医院环境中的各类风险,尽可能减少患者在医院期间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保障患者安全。
四是将安全防范工作上升为法律层面。其中,医疗机构建立应急预案、开展安全防范、警务协同等相关内容,是平安医院建设的明确要求,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有利于指导和推进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实行“首诉负责制”,接到投诉的部门不得拖延、推诿,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引导投诉人到本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或引导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显着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患者及其近亲属沟通,告知其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定途径、具体程序和自身合法权益。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不能及时化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处理。(特约记者 衣晓峰 董宇翔 通讯员 韩忠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