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近日印发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明确评估量表、评估指标、等级划分等,并适时调整;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
《管理办法》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随制度健全完善,逐步向独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形式过渡。
《管理办法》提出,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评估人员库,完善档案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考核,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施应用,推动评估全过程信息化;鼓励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动评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2016年,国家组织部分地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提出扩大试点范围;其后,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制定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提高评估结果准确性,确保群众待遇应享尽享。(首席记者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