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日前下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进一步优化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流程。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通知规定,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应不少于25年、女应不少于20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规定补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通知对实际缴费年限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2001年11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在异地年限核定方面,提出将逐步优化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同步完善异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核定流程。(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