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
■托育机构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告知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内容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细则》对《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托育机构可变更备案信息,并将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情况由备案时告知前移为登记时告知,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河北省共有托育服务机构4655家,可提供托位28.26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81个,分别较2022年年底分别增加950家、5.69万个和0.77个。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细则》对托育机构举办条件、不同类别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备案部门职责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成立登记后的监督管理;二是优化、简化备案所需材料,将托育机构备案提交的场地证明材料由提供不动产登记证调整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将提交由医疗机构对其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修改为提交托育机构自我评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三是明确了托育机构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变更备案信息;四是调整了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情况,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为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调整为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告知托育机构相关内容。
此外,为破解“托育难”“带娃难”难题,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成立工作专班,组建专家队伍,为全省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撑,修订完善《河北省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3年版)》。截至目前,河北省已完成300家标准化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并进行省级复核评估,受益托位达13171个,如期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特约记者 贾志海 肖建军 通讯员 潘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