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中医药条例》。《条例》共8章61条,从规范、保护、促进、鼓励4个方面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内容。《条例》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方面,《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康复服务。
《条例》提出,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绩效考核体系,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
为推动中药保护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加强省道地中药材保护,提高中药材质量,鼓励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药材,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禁止违反规定采取硫熏、染色等方式加工中药材,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
《条例》还在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精髓、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杨鸫祥表示,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快政策与法规的配套衔接,确保《条例》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大力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在治未病、医疗、康复、公共卫生、健康宣教等领域的服务能力,不断提供令人民群众满意的中医药服务;持续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形成中医药与多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发展模式。(记者邹欣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