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出让商业办公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内,项目建设单位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的,不再适用本方案规定。
通知明确适用范围,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以下简称“市辖三区”)在2022年1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业办公项目,申请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适用于本方案。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
申请调整项目或用房同时符合七个条件方可启动相关审查论证程序:已结清土地出让金;项目(以栋为最小单位)未销售;不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核心商圈和区域商业中心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不属于特殊服务功能的商业项目(如专业市场、生活农贸市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项目用地或建筑物无抵押或者虽已抵押,但取得抵押债权人书面同意申请变更的;项目用地或建筑物未被查封或者虽被查封,但作出查封决定的机关同意申请变更的;不存在其他限制情形。
关于土地出让年限,通知明确,将商业办公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仍从原起算之日起算,住宅用地出让总年限不超过70年。
对于出让金,文件提出,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如调整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结果为正值,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如果为负值则不退还土地出让金。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审批手续的时间作为评估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