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商转公”业务是指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在本市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通知显示,马鞍山市“商转公”业务通过“以贷还贷”方式,申请人无需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抵押担保采用顺位抵押登记方式办理。
通知明确了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除应当符合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之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原商贷银行系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业务;申请人原商贷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妥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该套住房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且无影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结清原商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手续。
贷款额度“商转公”业务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原商贷余额减去2个月的月还款额后的剩余金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通知明确,申请人该套住房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不能申请“商转公”业务。
“商转公”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已申请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能申请“商转公”业务。
“商转公”业务将根据原商贷发放日期分批次有序受理,批次信息将在“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告。